学校:我们没有监护权
3月27日,金鸡小学一自称姓胡的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对于陈波被刺伤的两审判决,学校感到很困惑。学校就是教育教学的活动场所,没有监护权。同时,整个刺伤过程中,仅2、3秒钟时间,并且是悄无声息的,当时老师正在黑板上写字,无法发现身后的事情,周围的学生也未发现。可以说,那次事件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也无法预防。因此,学校不应负责赔偿。
这位负责人认为,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可预料的事情今后还可能发生,如果都要赔,学校就无法生存了。此事件发生后,学校的压力很大,现在提倡素质教育,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应增多,但为了减少不可预料的事件的发生,也就只好尽量少开展一些课外活动了。
熊磊:学校应该负全责
熊磊的法定代理人熊泽伟系熊磊之父认为,陈波被刺伤的赔偿事件中,金鸡小学赔偿的太少了。
熊泽伟认为,自己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熊磊送至金鸡小学学习,就将监护职责转移到了金鸡小学。金鸡小学在特定的时间上课时间和区域学校或教室内对熊磊负有管教、监督、保护的监护职责。金鸡小学对熊磊疏于管教、监督,在课堂上熊磊与陈波发生纠纷未发现、未制止,造成熊磊在课堂上致陈波左眼受伤。对于熊磊的行为和致陈波损伤的后果,应当完全归咎于金鸡小学对熊磊疏于管教、监督的过错,并对此负责。
律师:学校有责应该赔
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峰认为:此案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在特定环境下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总的来讲,幼儿园、学校属特定的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中,未成年人致人伤害,要以这些特定场所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熊磊致人伤害一案中,其父母将熊磊送到学校,监护权就转移到了学校。虽然此伤害案中,学校有不可预料和防范的一面,但此案发生在学校内,且在上课时间,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本报记者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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