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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女照片被滥用 一怒状告照相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30日13:15 法制日报

  日前,一起利用个人写真照片在媒体上刊登广告而引发的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的民事诉讼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店向少女陈珊珊返还照片一套和全部底片,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调解结案。

  1999年8月底,时年17岁的陈珊珊经人介绍在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拍摄一套个人写真集样片。双方口头约定,所拍摄的个人写真样片做南阳市新新娘婚纱名店广告宣传使用,并为其冲洗一套样片制作成影册相送,南阳市新新娘婚纱名店自留一套。当时,婚纱名店未向陈讲明样片要在报纸上做广告使用。事隔两天,陈珊珊应邀拍摄了三十多张个人写真照。1999年9月10日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违背约定,于1999年10月6日,在南阳广播电视报第16期的“时尚”版面,刊登了陈珊珊在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处所照的一张照片,在照片的右上侧附有“新新娘”红色字样。陈珊珊于同年10月10日听同学们说本人照片刊登在南阳广播电视报后,认为影楼违背了当初的约定,利用了自己的照片搞赢利性宣传。随即找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交涉未果。而后陈珊珊一纸诉状将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及《南阳广播电视报》社一同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陈珊珊在诉状中称:1999年9月初,我在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处拍摄30多张照片,后多次去领取,被告知说拿到上海去冲洗还未拿回。同年10月10日我听同学说,我的照片被刊登在南阳广播电视报1999年10月6日第16版广告栏目,我即上街买了一份得到证实。以上二被告对我肖像、名誉已构成侵权,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照片、底片全部退给我,赔偿侵权行为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在诉讼中,被告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辩称:原告陈珊珊不是我店的顾客,而是我们请的模特,经原告拍片时言明是拍样片做广告宣传使用,而并非是为其提供无偿服务。经原告同意所拍的样片刊登于报上,并不构成侵权。报纸刊登样片中的字体“新新娘”并不是寓意原告是新娘。一是“新新娘”是店名,在此,意在昭示的是新新娘店名;二是“新新娘”作为我店的注册服务商标,展示的是服务质量;三是样片中仅原告一人,没有第二人,更没有男士相伴;四是原告在样片中并未着婚纱装。所以,“新新娘之意”系无稽之谈、牵强附会。根本不存在名誉侵权。所以,原告诉称不实。我店的行为既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更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南阳广播电视报社辩称:我社和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签订有合法广告刊登合同,我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而并不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二被告未与原告陈珊珊及法定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而将原告照片刊登在南阳广播电视报上,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二被告辩称经原告口头同意,证据不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2)二被告将原告的照片用广告形式刊登,摄影名店的本意是宣传店名及该店的摄影技艺,但其字号突出了业务特色,广告词中“新新娘”一词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且被告的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3)鉴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成立,对原告陈珊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法律予以支持。原告陈珊珊现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数额过高,因二被告虽构成侵权但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被告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以赔偿原告陈珊珊3000元为宜,被告《南阳广播电视报社》赔偿500元为宜。原告陈珊珊要求二被告返还照片底片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在《南阳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原告陈珊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许可,被告《南阳广播电视报》社应将道歉内容在《南阳广播电视报》刊登原告照片的同版同等位置给予刊登赔礼道歉内容。

  二、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返还原告陈珊珊的照片一套和全部底片,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南阳广播电视报》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以上二项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下发后,被告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判认定事实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南阳市中级法院日前经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于是达成了由上诉人南阳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名店返还被上诉人陈珊珊的照片一套和全部底片,并在一月内一次性付给陈珊珊损失费5000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420元的调解结果而圆满结案。(曾庆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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