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3月31日电(高建湘 记者吴湘韩)3月2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智残人卢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当庭宣判:卢某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今年2月9日14时许,原告卢某到被告罗某家,罗某因怀疑卢某有偷窃行为,将卢某从家中拖至门外致使他摔倒在地,并打了他几个耳光,又踢了几脚。罗某还对围观群众宣称卢某偷了钱,并将其外衣裤脱下搜身,仅搜出邻居胡某给卢某的两元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系智残人,不具备正常人的判断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禁止侮辱、伤害残疾人。罗某明知卢某系智残人,在怀疑原告偷拿钱财时,本可依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对周围群众宣称原告偷窃钱财,并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脱衣、搜身等侵权行为,罗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其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妨碍了他的正常生活。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1035.4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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