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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姓名治性病 能否索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2日14:08 长江日报

  张律师:

  我一位同事患了性病,却假冒我的名字到医院治疗。最近她不慎将病历及诊断书遗失在单位,被几位同事看到。一时之间,周围的同事、朋友对我议论纷纷,给我造成了极大精神痛苦。我觉得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我的精神损失,请问能否要求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王小姐

  王小姐: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命名权。每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姓名。一般情况下,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则可自行选择姓氏;第二、使用权。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绝对专用权,也可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从事民事活动。除为新闻时事报道等法定免责事由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第三、变更权。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变更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你同事的行为侵犯了你对姓名的使用权,并造成了对你名誉的损害。你可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2条第2款、第120条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于姓名权受损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该解释将各项人格权利纳入赔偿范围,其中便包括姓名权以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公民隐私。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因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受侵害致精神损害的,监护人可要求精神赔偿。如孩子被拐卖,父母可要求拐卖者赔偿精神损失;当事人已死亡,对侵害其各项人格权及遗体、遗骨的行为,其近亲属可要求精神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被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要求精神赔偿。

  需要提醒你的是,你提出的精神损害索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时,法院才会支持。至于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决。 (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 张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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