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人民南路某公寓二幢14楼E座的李女士接连在公寓内丢了两辆自行车,可物管方面却称自己不是保险公司,既不赔偿也不道歉。昨日,李女士称欲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
李女士称,她所购是一套近80平方米的居室,每月以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向公寓物管方面交纳物管费。去年底,她放在公寓B1层自行车停车处的一辆红色飞达车不翼而飞。不久前,她的第二辆自行车再次不见踪影,她找到公寓物管处欲讨说法,“当时倒也不是非要让物管方面赔,只是我每月是交了物管费的,现在东西丢了,物管方面怎么也得赔个礼呀。”面对记者,李女士有些忿忿然。但她没有得到想要的赔礼道歉,因为物管有关人员称,她没有向物管方面缴纳自行车保管费,物管方面“又不是保险公司,东西掉了要赔”。
李女士认为,交了那么多的物管费就该享受相关服务,保安应该维护公寓内的秩序,保证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然交物管费有啥用?那钱不是白送?
昨日,该公寓物管处钟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证实了李女士所称的物管处拒绝赔偿的说法。他说,物管费虽然含有保安的内容,但并不是说要保证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因为保安的职责只是对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出入登记、指挥车辆。物管处维护的是公共区域的秩序,保安要做的仅仅是在巡查中及时发现可疑人及时报告领导。鉴于人手问题,在小区保安没有巡查到的地方发生治安事件,他个人认为保安人员不存在失职。这位负责人还说,物管处曾想请大家每月交自行车保管费,但业主委员会拒绝了这一建议。因此物管处只是辟一块地方,供大家停放自行车。
物管处的说法引起部分业主不满。他们称,难道大家交物管费只是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真正有事情发生时是无法找他们负责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物管应该管哪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物管部门的依据仅仅是《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物业管理公司要对被委托小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公用绿地和花木,建筑小品,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与管理,并且还要对小区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等进行管理。而这些规定甚至没有专门提到保安问题,只是说对物业进行管理是物管公司的义务也是一种权力,它是经全体业主认可并委托施行的。
记者为此采访了其他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他们认为小区内出现治安事件,物管公司是否进行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认定。因此业主认为出现盗窃、丢失等问题应由物管公司进行赔偿是错误的。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学峰认为物管处应承担一定责任,他说可以将业主和物管处看成一种消费合同关系。该公寓虽然没有就自行车保管单独收费,但物业管理费当中应含有一定的为业主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部分。因此业主可以被比作消费者,物管处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该法学院王建平教授也表达了相似观点。
本报记者 王盛 实习生 王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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