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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时电击致残 二十六年后索赔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06:53 北京青年报

  山东的路建德5岁时遭到高压电击,四肢只剩下一条腿,然而面对如此巨大的伤害他却没有想到打官司,谁想到,26年之后,31岁的他却提出赔偿诉讼,这个诉讼是否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呢?受害人还能得到赔偿吗?

  -事情经过

  据中央电视台记者孙琳报道:路建德还很年轻,但他却有着不平常的人生经历,靠仅有的一条腿,他已经顽强地生活了26年,而这所有的一切,都缘于那个一瞬间的意外。1975年1月3日中午,年仅5岁的小建德跑进了离家不远的德州市化肥厂厂区玩耍,不知不觉他跑进了没有上锁的高压变电室。几分钟后,里面传出了稚嫩的惨叫声,这个活泼可爱的孩子,被1万伏的高压电击中了。

  路建德的父亲路学海知道了这个消息,当时就瘫在了地上,他以为孩子已经电死了。小建德被烧的的样子确实惨不忍睹,四肢中有三肢完全是焦糊状。

  经抢救,小建德的命算是保住了,但是为了防止烧焦的肢体引起感染,医生不得不先后截去了他的双臂和左腿。建德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悲痛欲绝的父母不得不考虑,于是他们找到了化肥厂。

  化肥厂替路建德支付了全部的住院费用1400多元,并决议从1975年2月份起,按月支付给他生活费和护理费。到了1985年,小建德15岁的时候,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他们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路学海同志要求对其残疾长子路建德进行照顾等问题的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如果路建德今后需要安装假肢,医药费由化肥厂按费用凭证给予报销。厂方的积极和主动,减轻了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给这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不幸。尽管肢体残疾,可少年时的路建德还是那么健康、快乐、向上。

  然而到了1997年,关系一直很融洽的路家和化肥厂,却产生了争执,争执的导火索就是路建德要求厂方为他安装假肢。这一年路建德31岁,随着年龄的增长,体重的增加,靠仅有的一条腿,他已经难以行动。可是当路建德找到厂里,要求预付30万元假肢费用时,却遭到厂方的拒绝。得知这一消息,年迈的父亲便不知疲倦地,一次又一次奔波于家和化肥厂之间,和厂方交涉。

  化肥厂的负责人认为,虽说厂里这两年效益不错,30万元也拿得出来,可是路建德要安装这么昂贵的进口假肢,这个要求实在过分。一个说要求过分,一个说只是适中,那么到底实际情况怎么样呢?为此,记者专门找到为路建德装配假肢的医生。

  据医生介绍,由于路建德身体情况比较特殊,不仅失去了一条腿,而且还失去了双臂和肩胛骨,目前还没有适合他的很实用的国产假肢。这样看来,安装进口假肢确实是路建德身体所需。然而要负担这笔昂贵的假肢费,化肥厂也确有为难之处。

  从路建德5岁受伤那天起,20多年来厂里按月发给他残疾人生活费和护理费,1979年厂里还将路建德全家3口的户口办了“农转非,在某些方面对他的照顾,甚至超过了因工致伤致残的职工,如果支付了这笔30万元的假肢费,那厂里的工伤职工怎么处理?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又怎么处理?

  就这样为了装这个假肢,双方争执不下,闹得不可开交。执行了十几年的协议,也难以继续执行下去,对此路建德愤愤不平。回想过去的20多年,自己靠仅有的一条腿,顽强地走了过来。可现在成年了,日常行走却要劳累年迈的父母,这让他怎么能够接受。

  1999年6月10日,路建德将德州市化肥厂告上法庭,要求解除1985年的协议,并要求一次性赔偿323万元,其中仅假肢的费用就有274万元。在审理中,被告化肥厂提出这起事故发生在26年前,如今提起诉讼,早就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受理此案。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2000年9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照原告的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八五协议,化肥厂一次性赔偿路建德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万元,其中假肢费用为21万。

  化肥厂已经在判决结果下达之后的15天内,把37万元交给了路建德一家。目前路建德也已经安上了假肢,开始了他新的生活。

  -记者采访

  回忆起5岁时降临的灾难,路建德还有一些印象。

  路建德:“我的腿被锯的时候,里面的肉直往外翻,很惨。父母他们在我旁边,亲人看了以后,都忍不住看着看着就哭,掉眼泪。过后我还天真地说:爸妈,没事儿,我这个还能长出来。

  失去的胳膊和腿还能再长出来,这恐怕是只有孩子才会有的天真的梦想。面对受损害的只有5岁的儿童,化肥厂的领导尽力在帮助他。

  常怀春(德州市化肥厂办公室主任):“受害者从正常人一直到四肢去除三肢,作为企业来讲是不愿看到的。对他本人来讲,厂方是非常同情,也希望通过企业做些工作,让他减少这种精神的痛苦。

  仅剩一条腿的小建德生活在艰难之中。

  路建德:“从那时候开始,这腿关节就有些疼,而且站着时间长了之后,这整个腿就像灌了铅一样,坐下之后,这个膝盖疼得要命,除了在家里走那几步、蹦那几步之外,根本出不去门。

  一个成年的汉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要靠父母,路建德内心的痛苦与焦急是可想而知的,他要求化肥厂预付30万元安装假肢,却遭到工厂的拒绝,厂方认为20多年来已经给了他们很大的照顾,而路建德提出的假肢费也太高。

  赵胜利(德州市化肥厂副总经理):“给他母亲的护理费,包括他的生活费都是按一个正常职工和正常护理人员超过国家规定的费用支付的。

  常怀春:“一次性安装30多万元的假肢,他要企业先给他支付,作为企业和德州市实际生活水平来讲,这个钱还是比较多的。

  赵胜利:“同情弱者是很正常的,但是作为企业来讲,有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来办。

  而路建德认为他的要求是适当的。

  路建德:“我们觉得完全是不过分的,并不是漫天要价,要安最贵的最好的,我们这个出发点就是,以我的自身情况适用为主,价格上我们觉得还是比较适中的,腿在五六万元左右,上肢在10万元左右吧。

  对于双方的争执,有关专家提出了看法。

  屈建国(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他现在两个手也没有了,没有办法保持平衡,摔倒了没有办法爬起来,所以他做假肢必须得是最适合他的,要稳定性、安全性比较好。同时因为他的残肢比较短,所以要重量比较轻的,那样的假肢相对来说就比较贵。

  -专家说法

  1.路建德26年前遇到的灾难,后果的确是贯穿了他的一生,但是26年后他提出要求厂方再来赔偿他,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呢?

  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肯定是没有过诉讼时效。猛地一看,26年前的事了,但实际上这里有一个时效中断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即从你受伤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没有提要求,对方也没有主动表示要给你钱,那么一年过后,就不可以再提了。

  但是这一年不是一个不变的时间,如果在这一年时效中间,一方提出来要求赔偿,或对方主动来赔偿,或者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那就发生时效中断,一旦中断了,时效就要再重新计算。也就是从你提出要求的那一天起,再重新来计算这一年。比如说,我在一年内,哪怕是就差一天的时候,提出赔偿要求了,都能中断时效,新的时段就要从这一天开始算。

  所以从这个案子来看,26年来他们一直是在要求赔偿和厂方主动赔偿,当然就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了。

  2.对于人身伤害的案件,诉讼时效只有一年的时间,是不是太短了?为什么只规定一年呢?

  王小能:关于时效问题,是各个国家民法中都有的制度。像人身伤害,法律规定的时效比较短,是因为取证难。你早一点提起诉讼,可以根据你受伤害的情况、医生的证明,还有实实在在的身体存在,作出一个鉴定。因为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你过了那么长时间,取证都很难的话,怎么保护你呢?

  另外,社会生活要追求一种安定和稳定,当发生了事情之后,如果被害人迟迟不去提起要求,不去提起诉讼,那么使得社会关系可能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3.路建德一家提出安装进口假肢,诉讼标的是323万元,化肥厂认为不可能,没有能力也没有道理支付这么多钱。本案的判决是如何体现公平原则的?在照顾受害人的利益,保证他有一个相对正常生活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什么?

  王小能:法律的实质是要体现一个公平的原则,而这个公平的原则,不仅仅是对某一个人,更多的是对双方在尽可能大的利益范围内的一种公平。我觉得法院在处理安装假肢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选择上,不仅仅是考虑到了原告方怎样才能尽可能地接近一个正常人,还从被告方的角度考虑到偿付能力,更考虑到一纸判决作出之后,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后果。

  路建德作为原告方,当然我很同情他这种状态,但作为他来讲,不考虑厂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由于赔了你一个人,就让厂子有可能破产,很多工人就会下岗,那么给当地社会、当地政府,可能会造成一种不安定,甚至是很混乱的状态,那我想这一纸判决造成的社会后果,是很危险的。(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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