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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封还被追款 律师细查扭转乾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1:58 南国早报

  本报柳州讯 (记者陈刚)柳州市一对夫妇没料到已住7年的商品房,在竣工使用前已被开发商对外抵押,并被北海市中级法院查封,自己近日还被开发商以未付清房款为由告到了法院。

  这对夫妇所居住的商品房为柳州市健力宝京港小区6栋2—1号,小区为北海健力宝京港房地产开发公司1993年在柳州市所开发销售的。1993年,唐凤娟、黄跃平夫妇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正在动工兴建的健力宝京港小区。当年6月25日,他们与北海健力宝京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前身——健力宝(京港)北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27万元的分期购房合同,在签约首付2万元后,唐、黄夫妇俩又根据合同条约,在入住前共付分期购房款135200元。

  1994年10月18日,唐、黄夫妇得到了新房钥匙,但他们哪里想到就在他们入住新居前两个月至1995年这段时间,京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小区的部分房屋,陆续为北海长俗公司向北海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1997年4月10日,唐、黄夫妇所住的公寓作为抵押担保物品受牵连,被北海市中级法院依法查封。这一切,唐、黄夫妇都被蒙在鼓里。

  转眼到了1999年7月,京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多次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将尚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唐、黄夫妇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22万多元的购房款和违约金。被告方律师在二审调查时方才惊悉房产开发商抵押担保的内幕,以及公寓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冻结的事实,马上赶赴北海市法院和土地管理局取得相关证据。

  柳州市中院据此撤消了原一审判决,并驳回北海健力宝京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请。唐、黄夫妇的委托代理人、柳州市金虹律师事务所张小星律师认为,开发公司的“暗作抵押”行为不但不能追索房款,而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欺诈,如果法院对此认定的话则还可要求对购房客户作出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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