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高超 张瑾 实习生 辉妍 子青) 本报4月1日报道的西安二府街革命楼3号楼水泥块砸死一居民的事情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就这件事情的责任方是谁,应当负什么责任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方面。 西安市市区机关房管所是二府街革命楼的管理部门。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市区机关。房管所房管科的何科长表示,作为革命楼的主管部门,对这起突发事件非常重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责任有多大、赔偿额是多少也不能随便处理,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房管所将通过法律部门进行妥善处理。记者就此事又采访了法律界人士,西安市恒达律师事务所程利生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