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罗旭艳 通讯员 文涛)河源市东源县司法局因属下一名干部停放在办公楼前的摩托车被盗,遂将该局临时车辆保管员黄荣告上法院,要求黄某赔偿损失。岂料,这桩河源首例“官”告“民”案,一审二审都是“官”输了“官司”。
1996年6月3日,东源县司法局和源城区司法局(两局同一院办公)共同与黄某签订了一份《聘请值班人员合同》,合同中约定“黄某须绝对保管好两局的工作人员暂时在大门内停放的车辆(单车、摩托车)的安全,杜绝失窃事件发生。如出现车辆失窃事故均由黄某负责赔偿损失”。
2000年6月21日下午4时,东源县司法局属下干部曾某向该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停放于东源县司法局办公楼内的力帆摩托车被盗。东源县司法局遂向源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违反合同约定,赔偿车辆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将其局内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等交由被告保管而被盗,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无法从现有的证据认定原告单位工作人员曾某的摩托车是在被告上班时间和地点内被盗,所以无法认定被告违约。原告的损失处在尚未确定状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东源县司法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源县司法局不服上诉。2001年3月29日,河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曾某报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无异议,应予确认。同时,原、被告对摩托车保管从未办理登记或制作保管卡等手续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被告争议的摩托车是否在被告责任范围内失窃,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理由不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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