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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绳伤人,祸从天降?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8:05 羊城晚报

  本报佛山讯 3月19日早晨,佛山市第二针织厂职工庞某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上班,不料横祸从天而降,从此她陷入卧床不起的痛苦岁月,家人为“明确责任”而上下求索。

  起因:祸从天上来

  3月19日早晨,庞某如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上班,当走到佛山市亲仁路的时候,一股绳子突然套住了她脖子,她当即失去了知觉,好心的路人把她送进了医院,然后打“110”报了警。

  据目击者介绍,套住庞某的是一家公司用来拉拱形广告充气门的绳子。悬挂广告的公司把绳子栓在街边的树上和街牌上,夜里充气球气量减少,致绳子松下在风中飘荡。庞某骑车路过时,绳子恰好套住了她的脖子,快速行驶的庞某就被重重地摔在地上。

  医生诊断结果表明,庞某头皮挫伤,骶骨部分软组织挫伤,尾骨骨折,脑震荡。医生说伤者不仅要在医院作长期治疗,而且在出院后还要进行几个月的护理,才能恢复健康。

  家属:公司应承当赔偿

  据庞某家属介绍,得知广告绳伤人后,该公司直到近中午1点才派出一名姓唐的经理到医院去,当伤者家属要求公司为伤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唐经理声称自己作不了主,要请示上级。大约到6点多,公司领导才来到佛山市中医院,并带来5000元钱,为庞某办理了住院手术。

  伤者家属告诉记者说:“现在公司预付的5000元钱已经用完,但是公司认为伤者也有责任,不肯再支付医药费。”伤者家属告诉记者说:“伤者受伤,责任完全在于公司,公司不仅应该负责所有的医药费,还应该承担伤者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公司:主要责任尚待明确

  伤者的家属坚决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全部在于悬挂拱形门的公司,那么该公司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呢?记者就此约见了该公司的行政部有关领导。

  该公司的领导告诉记者说:“我们在门口悬挂拱形门是经过城建管理局和交警批准的,一般不会存在危险因素,否则有关部门不会批准。”该公司的领导认为现在主要责任尚不明确,责任明确后他们会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领导对记者说:“当天晚上,拱形门的气只是少了一点,但是没有到使绳子松下来的程度。有目击者称,拴拱形门的绳子是被一个摩托车搭客佬拉下来的。由于上述的原因该公司认为主要责任不在于公司。

  公司的有关领导告诉记者,本来在责任尚未划清之前,公司没有必要为伤者垫付住院费,但公司还是送去了5000元,为伤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公司已经仁至义尽,其他的责任应该在划分明确后再承担。

  律师:这是一种特殊侵权

  在公共场所受到意外的损害责任在谁呢?记者就此问题向佛山知名律师李劲松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说:“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李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当民事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能证明损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除外。如果拥有者不能充分证明这种损伤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然由拥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李律师还结合本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如果该公司能充分证实是由摩托车佬造成伤害的话,就可以不承担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无过错推定原则”,但是恒讯公司是拱形门的所有者,所以还是应该承担管理责任。(丁华 施海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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