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件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被告争执谁是真经理、谁是假经理。
据当事人一方徐宏模介绍,1988年初,徐宏模从山西榆次冶金集团辞去副经理职务下海经商,承包了榆次安宁村办的安宁经济联合总公司下属的安宁企业供销公司,承包期为一年,期间徐宏模半年就履行了全部义务,上交承包费二万五千元,超额上缴五千元,总公司年终曾发给徐宏模奖金一千五百元。在经营过程中,徐宏模交纳了所有的税,还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直到1989年7月公司注销,徐宏模一直是该公司的承包人。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徐宏模个人负责。
在公司注销一年以后,徐宏模收到一份诉状,屈润福状告徐宏模侵权,称榆次安宁企业供销公司是他承包的,徐宏模篡夺了企业领导权。屈润福是榆次市窑上村农民。徐宏模在诉讼中称,在其承包安宁企业供销公司期间,曾雇佣屈润福任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对外称之为业务经理。
该案一审法院是榆次市法院。该法院在1990年传徐宏模后,此案就一直没有下文。直到六年半后,法院又传原被告出庭并判决徐宏模败诉。徐宏模不服,向晋中法院提出上诉。徐宏模在二审败诉后,继续向山西省高院申诉。山西省高院于1998年2月26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榆次法院重审。榆次法院依然判决徐败诉,并判徐赔屈70多万元。徐宏模不服,又上诉至晋中中院,晋中中院于1998年11月6日判徐宏模胜诉,驳回了屈润福的起诉。
2000年初,屈润福向山西省高院申诉。山西省高院又撤销了晋中中院1998年11月6日的判决,判徐宏模败诉。徐宏模现已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徐宏模在申请中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屈润福告错了人。屈润福拿的是承包合同起诉徐宏模,而这份合同发包方安宁经济联合总公司并不承认,这样一来充分说明发包方并未将合同标的交付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起诉也只能起诉发包方安宁经济联合公司。其次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屈润福的诉由是徐宏模侵权,陈述的事实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明文规定:“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应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这起真假经理案件,争议了十年仍未圆满了结。(张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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