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邢全亮) 一对夫妇带三岁幼女郊区上坟,结果被纷飞的鞭炮炸伤,三岁幼女惨遭毁容。在肇事者逃跑的情况下,夫妇俩把公墓告上法庭,昌平区法院日前裁定公墓管理不当,赔偿三岁幼女44942.29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333.5元。
鞭炮本来是逢年过节或办喜事才放的,但现在清明节不少扫墓者也放起了鞭炮。去年4月1日,汝光夫妇带着三岁的女儿小迪到郊区一公墓为已故长者扫墓,当他们正沉浸在哀思中时,一支点燃的爆竹向他们飞来,在小迪稚嫩的脸蛋上爆炸,小女孩当时面目全非,惨不忍睹。肇事者趁汝光夫妇俩慌乱之际,逃之夭夭。伤势严重的小迪先后被送往北京儿童医院和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头面部烧伤,烧伤面积占其体表面积的5%,头、面部大片增生性疤痕达18平方厘米,色素脱失面积达15平方厘米,属九级伤残。
因肇事者查无下落,汝光作为小迪法定代理人,以公墓管理不当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公墓赔偿医疗费、整容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15万元。公墓辩称他们有严格的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严禁工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墓区”、“严禁顾客在墓区吸烟、烧香、烧纸、焚烧祭品和燃放鞭炮。”因此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法院认为,公墓管理方虽然定有形式上的防火规定,但疏于管理,造成小迪烧伤致残,应负有相应的管理和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公墓管理方赔偿小迪人民币44942.2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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