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永淳)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初中生打死高中生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凶手廖某、幸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和8年。
2000年7月29日晚,凶手廖某、幸某伙同另外5人用钝器将受害者李某打伤,李某当场头部出血倒地抽搐,后被廖某、幸某等送往医院救治,李某因抢救无效于2000年8月7日死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廖某、幸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01年3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幸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廖某、幸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幸某作案后能主动救治被害人并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且其二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幸某有期徒刑8年。
法官宣判判决结果后,廖某表示认罪伏法,幸某不服判决要求上诉。被害人李某家长则表示量刑太轻,被害人李某的家长还与廖某幸某的家长达成调解,由廖某、幸某家长分别向李某家长赔偿20万元和15万元的经济补偿。由于法院没有对另外5名共同致害人(即梁某、卓某、李某、翁某、陈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被害人李某家长表示要上诉,以追究5名共同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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