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青云 实习生 黄辉妍 通讯员 王煜 丁锐)日前,我省首例请求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案在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4月22日,新城区民政局依据郑少鹏与王拉拉的结婚登记申请,韩森寨派出所出具的王拉拉出生日期为1974年5月14日的证明及两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于1999年4月22日给两人颁发了新结字第1313号结婚证。2000年6月12日郑少鹏死亡。2000年11月22日,韩森寨派出所又出具户籍证明王拉拉出生日期为1981年5月14日。郑少鹏之母之王雪芹认为根据这份证明,王拉拉结婚时未达法定年龄,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结婚证。
此案的焦点是王拉拉结婚时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韩森寨派出所的两份证明到底以哪份为准,认定不同的证明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合议庭专门到王拉拉出生地扶风县召公镇派出所调查,查明王生于1974年5月14日,1997年王在农转非过程中将出生日期变更为1981年5月14日。
据此,法院认为王拉拉的出生日期应为1974年5月14日,结婚登记时符合法定年龄,遂依法判决维持了新城区民政局的新结字第1313号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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