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3日讯 今天上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该市首例举报人状告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不付给举报奖金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0年7月间,济宁市工商局根据原告(即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对济宁移通分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查处,并处罚金9万元,且罚款已全部到位。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发布奖励的规定,原告有权获得该市工商局罚没款总额的10%,即9000元的奖励。
被告方即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王某不是举报有功人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举报人员。去年12月27日,原告王某与济宁市移动通信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上规定,移动支付1·5万元。因此原告已得到经济补偿。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省政府至今未出台奖励办法。被告称已积极主动并最高限度地作出了奖励决定:参照了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第17条的内容规定,按照高限度作出奖励其1000元的决定,并告知原告,但原告嫌少,至今未领取。
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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