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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律师所打官司打到自己头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11:21 新快报

  前天,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诉欺诈案件。该案由于涉及如何规范律师执业问题,在司法界引起关注。

  案件一波三折

  1998年9月9日下午5时,海丰县彭湃中学学生郑中原与两名同学欲强行进入附城镇云岭山庄学校,与该校门卫叶汉腾和校长叶振平发生争执。三天后,叶振平、叶汉腾被行政拘留,并于同年11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叶振平之妻张秀芳委托自称是律师及广东鑫华律师事务所(即后来的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下称“鑫一华”)副主任的郑权出庭辩护,并交纳了费用。

  开庭前夕,张秀芳突然被告知郑权因嫖娼被抓获。尽管郑权如期出庭辩护,但叶振平夫妇对其表现极不满意,认为他受嫖娼被抓事件影响,不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鉴定进行质证。

  不久,海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振平、叶汉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郑中原18.5万余元。叶振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汕尾中院同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叶汉腾、叶振平罪名不变,改判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郑中原5.1万元。

  2000年年初,广东省政法委牵头复查此案。同年6月,汕尾中院再审宣判,宣告两被告无罪。

  一查大吃一惊

  叶振平夫妇向“鑫一华”投诉“律师”郑权,称其拿律师费不开收据或发票;辩护时竟犯常识性错误;对定罪关键证据———法医鉴定不予以质证。

  2001年1月9日,“鑫一华”复函称,既未与张秀芳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也未收取过律师费,更未指派郑权担任诉讼代理人,办案人员私自收费属违法行为,该所对此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叶振平夫妇再去省司法厅投诉。1月31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复函称,郑权不具执业律师资格。

  叶振平夫妇大为震惊,认为郑权和“鑫一华”欺诈,遂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鑫一华”与郑权退还代理费3.5万余元,并增加1倍赔偿。

  争议集中两点

  4月3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提出两个争议焦点,其一:郑权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郑权代理人一再声称,郑权是律师,只是没有通过1999年的执业律师资格年审,律师执业证未发还。他向法庭出示了郑的职称证、省人事局证明、“鑫一华”委托合同等书面材料,以证明郑权接受张秀芳委托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由“鑫一华”办理了一切委托手续。

  张秀芳则称,1998年11月9日,她去到“鑫一华”办公楼与郑权签订了委托书,当场在律师事务所财务处交了1000元办案费,对方还开具了盖有“鑫华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而与“鑫一华”的委托合同始终未见。见到郑权代理人出示的委托合同,她认为,不管郑权是否具有执业律师资格,证据均证明郑权接受委托时得到“鑫一华”的默许,故“鑫一华”的复函所称完全是为了推卸责任。

  另一争议焦点是,郑权是否尽责。郑权代理人表示不能因叶振平最终改判无罪就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张秀芳则不以为然。

  由于“鑫一华”和郑权均未出庭,郑权是否在其默许下接受委托也真相未明,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提交新的、更详尽的证据。 新快报记者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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