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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保护费”追踪 收“保护费”纯属知法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11:44 商务早报

  早报讯 (记者 邓晓洪) 昨日,本报刊登的《“野味保护费”给老板壮胆》一文在读者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他们纷纷打进热线,谴责利佳饭店老板利欲熏心,在“爱鸟周”仍然残杀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读者同时对彭山县林业局收“保护费”,放纵“利佳”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感到愤慨。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四川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

  该处一位负责人周继武告诉记者,餐馆要经营野生动物,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像利佳饭店这种没有办证的经营属于非法经营,当地林业部门应及时予以取缔。即使是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餐馆,也不是什么野生动物都可以经营,如鹰、鹞子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禁止捕杀的。因此,即使利佳饭店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行野生动物经营,也属于不合法行为。

  周继武告诉记者,彭山县林业局向利佳饭店收取“野生动物保护资源费”是错误的做法,收费之后放纵其经营野生动物更是错误的。他说,国家财政部对处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统一印制了专门发票,彭山县林业局副局长邓国水所说收取野生动物保护资源费即是罚款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周继武说,该处已将本报所报道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记录,他们将对利佳饭店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彭山县林业局的违规做法进行调查。最后他强调说:“我们绝不允许基层林业部门知法犯法,用收‘保护费’的形式来放纵捕杀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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