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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两级法院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6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15:18 南国早报

  百色讯 百色地区两级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免、免交诉讼费用,切实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据统计,去年,百色地区两级法院共缓交诉讼费354件、金额近100万元,减交诉讼费1件、金额1700元,免交诉讼费7件、金额65万多元。 (杜应参)

  新闻背景:司法援助

  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则按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处理。这就有可能使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司法援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两类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一类是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具体是: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第二类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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