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但“管路人”因此而成了被告,还真是破天荒的第一遭。昨天上午,因碎玻璃发生翻车的一起事故车主及乘客,就与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管路人”是否有责任,在法庭上辩开了理。
事故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下午,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职工冯某驾驶五十铃双排小货车从北仑回杭州,车上还乘坐着5名职工。车行至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段时,突然偏离主车道与护栏发生碰撞,车辆侧翻损坏,6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绍兴大队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玻璃碎片戳入导致右前轮瘪胎引起,驾驶员无违章行为。
今年2月28日,6名当事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沪杭甬高速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等近6万元。
但认为自身没有过错的沪杭甬高速公司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出好几个“设想”:碎玻璃有可能是车子自身从高速公路外带进来的,行驶了一段时间后才戳破轮胎;也有可能是前面的车子抛散下来的,那就应该找那辆车的责任。他们还认为,司机在进高速公路前没检查轮胎,行驶时又没发现路上有碎玻璃,因而目前还不能认定翻车事故是他们的失职引起的。另外,小货车上坐了6个人,属于违章超载。
因有些证据需补充提交,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西法)(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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