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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邻家失火殃及他人损失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17:07 哈尔滨日报

  本期案例:1999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农贸市场204号摊床失火烧毁,殃及近邻蛋糕坊业主张某的摊床,造成张某损失6万多元。失火之初,张某奔波于消防部门6个月才拿到消防部门认定204号摊床业主为此次火灾责任人的认定书。以此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张某诉讼到法院。区法院判决204号摊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204号摊床业主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一级消防部门下达《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下级消防部门对204号摊床火因究竟是电火还是遗留火种认定不清为由,要“待火灾原因查清后,重新确定有关责任者”,以此否定了下级消防部门火灾责任人的认定书。如今一年半过去了,张某因火灾蒙受的损失却迟迟得不到赔偿。

  本期话题:是否由204号摊床业主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黑龙江琦峰律师事务所赵京峰答复如下:这起案件是属于火灾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责任人,法院才能判决责任人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所以消防部门下达《重新认定决定书》应明确火灾的责任人,或者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待调查”的问题作出最后认定。因此,204号摊床起火原因是电火还是遗留火种不清楚,其业主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是不对的。从侵权的民事责任角度讲,204号业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免责条件,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无论是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还是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的火灾,从维护电路安全、安全使用电器的角度,都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如果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火灾,或者他人的过错责任,那么204号业主就是没有尽到防火责任,其失火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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