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建国张哲近日,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由两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罕见复合侵权纠纷案。
前年12月27日,家住金山的吴慧珍在横穿亭卫公路时,不慎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幸无大碍。吴惊魂未定,站起身与司机张某争论。就在此时,由顾国飞驾驶的另一辆客车因刹车不及,撞到张某的小客车尾部,造成小客车前冲,吴慧珍第二次被撞,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吴慧珍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而在第二次事故中,顾国飞负全部责任。后经调解未果,吴于去年11月27日向金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国飞及车主上海某器材公司下称器材公司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5万余元。
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医药费459.6元,并支付现金9000元。被告顾国飞系器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并非在执行单位事务。
法院认为,原告的损伤是由两起车祸造成的,是一起复合侵权纠纷,但原、被告均未要求张某参加诉讼,且原告头部受伤客观上是由顾国飞造成的,故原告的损失应由顾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顾国飞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3万余元;被告器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如顾国飞到期不能赔偿,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