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争吵过程中,周某因口无遮拦侮辱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被对 方告上法庭,下关法院日前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00元。
去年夏天,周某到王某住处追债,话不投机与住在王某处的李某发生口角, 周某情急之下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随后又多次到李某的住处和打电话辱骂李某 有“生活作风”问题,令李某受到伤害。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在李某住 处已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给原告思想上造成很大压力,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 害,故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孙敦超 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