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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里施“笼规” 致人死亡七恶人被判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7日05:13 浙江青年报

  本报讯 4月6日下午,七名在戒毒所戒毒期间对同病房戒毒人员实施“笼规”并致人死亡的恶人,平阳法院依法对其施以重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至五年。

  去年2月18日下午,曾某因吸毒被送到平阳县戒毒所3号病房强制戒毒。当晚,他的噩梦就开始了。当时担任3号病房组长的被告人黄喜乐即指使同病房的被告人郑仁义、王贤和、林宣初、蔡文勇、余作亮、曾志坚对曾某实施“笼规”:每人轮流拳击曾的胸部5下。接着,被告人郑仁义令曾某脱光上衣站立,尔后上列被告人依次上前轮流拳击曾某的胸部数拳。曾某被打倒在地后,上列被告人又继续对曾某实施殴打。同月22日,曾某因家属没来接见,无钱上交,被告人黄喜乐、蔡文勇又轮流拳击曾的胸部数拳。24日早晨,被告人郑仁义、林宣初、曾志坚又以曾某夜里说梦话影响他们休息为由再次对曾进行拳打脚踢时,被戒毒所保安人员发现制止并将曾某调换到14号病房。在14号病房,曾某曾告诉其他病员他在3号病房被殴打身体受伤。25日中午,曾某进脱瘾室戒毒。次日上午6时许,脱瘾室戒毒人员发现曾某死亡。经公安部法医鉴定,曾某受较强烈的钝器性外力作用,体表有广泛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胸部及双侧多处肋骨骨折造成其呼吸运动严重受限,致使其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其在前的疾病对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喜乐、郑仁义、王贤和、林宣初、蔡文勇、余作亮、曾志坚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石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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