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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男在校性侵犯弱智女 责任该由谁来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7日14:32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奥国平 黄卓丰)弱智女生在学校里被弱智男生性侵犯,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学校?老师?还是弱智人及其监护人?这到底是一桩刑事犯罪案还是一桩民事纠纷?昨天,天河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弱智男生性侵犯弱智女生”一案时,因原告小清(化名)的父母要求追加性侵犯的行为人小全(化名)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断。

  【 事件经过 】

  小清是位患唐氏综合症的弱智儿,今年21岁。从1987年起至今一直就读于专门招收弱智儿童的广州至灵学校。1999年7月16日上午8时左右,小清到学校三楼的女生宿舍搞卫生。9点左右,在二楼搞卫生的同校男生小全跑到三楼对小清进行性侵犯。这时,校工梁某正好经过,她当即喝止了小全,随后向校领导报告了情况。校方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事发两天后,小清母亲报了警。经天河区公安分局技术检验,在小清的内裤等检材中未发现精液,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此为强奸案。因受到过度的刺激和惊吓,小清常常被噩梦惊扰,不得不到市精神病院治疗。

  【 对簿公堂 】

  事发后,小清妈妈先后三次书面向校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校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小清妈妈遂将学校告上公堂。考虑到小全是无行为能力人,小清妈妈最初并未将小全列为被告,只是要求至灵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1万元。后因考虑到小全才是性侵犯的主体,在昨天的庭审中,小清妈妈又提出追加小全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小全亦为弱智儿,他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因此休庭,择日再审。

  【 各方说法 】

  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报记者在休庭后采访了相关人士。

  小清妈妈:至灵学校是一间专门从事特殊教育的学校,对弱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此事的发生完全是校方的失职造成的。

  至灵学校的代理律师:追加被告是意料之事,原告提出的性侵犯并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名。另外,原告对此案的定性并不准确。根据最新立法动态,性侵犯应该属于强奸罪,既然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则不属于刑事犯罪,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合适。而且,本案案由也是不准确的。性侵犯的主体是自然人,学校为法人,根本不具备自然人的权利,故将学校列为被告不当。

  原告律师:事发时如果有校方人员在场监护,事情就不可能发生,所以校方在事件中犯有严重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残疾人保护法》,校方应负赔偿等民事责任。另外,小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监护人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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