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南京一位“的哥”为协助警察抓捕一窃贼,在开车堵截小偷时,出租车的尾部被小偷的板车撞坏,自己掏了几百元修车费;无独有偶,不久前也有一位“的哥”路遇火灾,当即下车帮助救火,事后却发现自己放在车上的钱包不见了。见义勇为导致个人财产乃至生命安全受损失,应该找谁来赔偿?
南京下关法院的法官们认为,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具体到“的哥”抓小偷这件事情上,因为出租车是被小偷的板车撞坏的,所以首先应该确定被抓住的小偷是否具有赔偿能力,先由侵害人来赔偿。同时,作为被偷的单位或个人来说,正是由于“的哥”的举动才使他们的财产免受损失,所以他们作为见义勇为的直接受益人,也理应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尽补偿义务。他们还特别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所以最好由公安机关或受益人根据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情况,先补偿或垫付有关费用,以后再行使追偿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也有群众认为,既然见义勇为者是在协助警方工作,行为本身具有公务性质,所以一旦受到损害,公安机关也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对此南京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办公室的同志表示,根据现行的见义勇为有关章程,见义勇为者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应由所在单位报销医疗费,本人没有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解决;如果是财产受损,比如像汽车这样的大宗财产,一般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金额较小的财产,见义勇为基金会通常会依规定发放奖金,比如因为救火钱包被偷的“的哥”,事后向他颁发了上千元奖金,这一方面是对见义勇为举动的嘉奖,另一方面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经济上的一种弥补。但需要强调,执行这些规定的前提必须是有关部门已经认定是见义勇为行动,人们通常说的一般的“好人好事”则不适合套用。杨东 王东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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