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4月7日消息:(汉夫)原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盛家富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原汉阳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及罚金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93年12月,李某在任汉阳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代表区农委与江堤乡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农委2号宿舍楼的建筑施工合同。次年,盛家富代表江堤乡建筑工程公司将该楼土 建项目先后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汉川县白鱼乡农民江某和浠水县竹瓦乡农民何某。而李某则聘请不能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退休工程师杨某任甲方工地技术顾问,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结果在该楼的施工中,使用了大量不合格建筑材料。1996年7月,该楼完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由区农委交付汉阳钢厂使用。1998年8月,该楼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盛家富作为施工单位直接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李某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施工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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