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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的年龄还是老些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8日09:51 法制日报

  在中国的法庭上,出现在高高审判台上、审判长或者审判员标志牌后的经常是一些颇显稚嫩的年轻脸庞。目前在全国许多法院,二十七、八岁的审判庭副庭长已不稀奇,三十岁当正庭长的也不罕见。虽然这些法官、庭长、院长比自己的西方同行要年轻得多,但是这些年轻的法官群体所握有的权柄却与西方同行们一样重,所受的制约比西方同行们也少得多。对于越来越年轻化的法官队伍,很少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提拔重用年轻法官和年轻的庭长、副庭长乃至院长,反倒成了领导开明和参加上级法院评比的一项重要的可资开列的条件。

  中国法官年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阶层来对待。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与其他行政官员一样被放在同一种标准和眼光下衡量,这其中政治的因素是关键。在中国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年轻干部的重视和选拔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所作的决策,干部选任不过是服从于政治需要并且为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但是,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恰恰是排斥年轻的,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等量齐观,必然是将二者纳入同一个模式中去对待,而将法官职业的特性置若惘然。

  中国法官的年轻化其实还另有原因。中国素有一朝天子一朝臣之说,新来的院长上任一年内必要将前朝老臣换下来或移一下位置,然后换上新的面孔接替。由于一院之中选择范围的狭窄,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干部选任年龄的限制,这些新面孔当然大多数是年轻人了。任何一个法院院长都想本院多一些年轻的人被提拔上来,这既是一种善举,又是一种政绩,更是为了留得好名声的作法。

  从心理学家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青年阶段(20岁—35岁)是各方面都不稳定的时期。被誉为青年心理学之父的斯坦勒鲍鲁,将青年期描述为“疾风怒涛”的时期,认为这是一个相互矛盾、心理倾向摇摆不定的时期,“青年期面临着人格的生理———社会性的四大冲突:情绪冲突、需求冲突、能力冲突和个性冲突”。就是这样一个自身存在多种冲突的人却要去解决社会冲突和他人的冲突,自己的价值观尚未形成却要告诉别人应服从何种价值观念。大量的实证经验表明:利用职务犯罪正是这个阶段———结婚、买房、买车与同伴消费攀比,都需要钱,没有钱怎么办?于是人类的弱点暴露无疑。

  年轻人多易冲动、易偏颇,中年人则较守成,而法律是兼顾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不是激进蛮撞、冲动、用情,而是保守、平和、冷静和持中。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恰恰是没有感情的。法官的感情流露往往会为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猜想,以为法官与对方同悲同喜是双方有过案前接触和交易,从而对判决的公正和可信度发生怀疑。而在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老法官身上,却很难通过观其言察其色探知案件的走向。也就是说,年轻法官最缺乏的是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曾走入一个误区,以为解决法官的素质要靠学历。实际上高学历并不是法官素质的全部,甚至很难说是法官素质的主要部分。高学历并不代表高学识,在中国“喜欢上学不喜欢读书”的人多的是。尤其是在各种法学文凭都可以花钱买到的今天,文凭学历究竟有多大实际意义呢?即使是真正有深厚法律学识的饱学之士,但其多年生活在象牙塔中,熟悉的是洁净之塔中的校园规则,而校园规则与纷繁复杂的社会规则判别之大恐怕不是一个概念所能涵盖;而且一个法官所要求具有的洞察社会现实、参透人情世故、应付各种诉讼中的变数的能力,往往是未从事过法律职业这样一个透视良心的特殊职业的人所不具有的。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资源。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较之于法律规范,对于法官的要求要重要得多。

  其实年龄的要求与其说是一种目的,不如说是一种手段。我们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官选任年龄的界定,拉动对学历、经验、品德、学识、业绩的综合考察。毕竟面对一个初出象牙塔的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看到的只是其烫金的学历证书,是否能胜任法官这样一种要求特殊质料的职业,是否能在这样一个权重位高的位子上经受住各种暗礁的考验、人性弱点的诱惑,惟有通过时间才能证明,惟有通过对其生命年轮、人生轨迹的考察和阅读才能知晓,而这些都需要以年龄为刻度。只有岁月的风霜和时光的打磨才能使人的头脑知识丰满起来。为了增加诉讼经验,我们不能让一个年轻的法官去拿一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一个企业的千百万财产和一对夫妻的离合去作实验,因为法官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终局的裁断者,我们没有资格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法官选任年龄的问题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在对于法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就有专家建议,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至10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获得法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的,才有资格当法官;另外,从事律师、法学教育工作满若干年者可以当法官。专家们认为,法院的门槛必须抬高,使法官队伍真正成为精英群体,使他们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尽管司法公正不可能毕其功于此一役,但谁又能说这不是一个看得见的运送正义的方式呢? 刘中 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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