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祥生报道 宁波中联物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蒋良德贷款诈骗一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蒋良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蒋良德于1994年成立宁波中联物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随后又组建宁波信德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信德公司)、宁波贝德房地产公司等下属公司。至1995年,蒋良德因参与期货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同年8月中旬,蒋因中联公司向他单位借贷的400万元人民币到归还期,遂与宁波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房产部经理张忠其(另案处理)商定:以蒋下属信德公司存于宁波国托公司的人民币400万元存单作抵押,中联公司向宁波国托公司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出具了“信德”公司的担保函。但蒋良德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却未将抵押存单的正联交与国托公司作质押。8月15日,张忠其即在“信德”公司存单的代账页上背书了“此存单不得提前支取”、“同意此存单的400万元人民币作中联公司400万元人民币贷款抵押”,并加盖双方公章予以确认,从而使蒋良德于同日获贷款400万元用于归还他人贷款。同月下旬,蒋良德为归还另一笔400万元人民币贷款,遂用未被国托公司收回,但事实上已作抵押的信德公司的400万元存款的存单正联,以及从张忠其处取得盖有国托公司房产租赁部公章的空白信笺,填写上“该存单未作任何抵押”等内容后,再次向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宁波公司申请抵押贷款,并骗得人民币贷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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