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4月9日讯 (记者 陈伯华) 岛城市民孟庆兰与青岛某医院因第二胎男孩残疾赔偿一案终有下文,今天下午,青岛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孟庆兰178640元。
原告称,1983年生有一子,后此子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该病系遗传性疾病,多传于男性,原告在申请二胎时,计生委告知为免此病,只能生女孩。1989年,原告到被告处做了胎儿性别检查,但无结果。事隔两个月,在原告怀孕七个月时,被告为原告做了B超检查,得出结论为女性胎儿可保留。但后来,原告却产下一男孩,当孩子长到八岁时又得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瘫痪在床,为照顾孩子,原告被迫放弃工作,生活陷于困境。原告认为,之所以产下病儿,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经医疗机构鉴定。由于此例鉴定非医疗事故,故被告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做检查时,由于所使用的黑白B超准确率低,得出女性胎儿可保留的错误结论,致使原告生下一男孩,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后该男孩患有遗传病,被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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