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源县宜兴汽修厂修理工赖某无证驾驶他人车辆,酿成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赖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汽修厂负责人谢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5万元;车主常龙公司承担受害人损失1·8万元。
前年9月4日上午,惠州常龙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该公司8号铲车到205国道旁的东源宜兴汽修车修车。他将车停放在该厂门口,未取电门锁匙及关上车门,就进厂洽谈修车事宜。此时厂方修理工赖某为修理4号铲车而移开8号铲车,便无证驾驶8号铲车倒向205国道,横向占道2·8米。这时,村民邹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子黄某路过,因车速过快与铲车相撞,邹某死亡,黄某受重伤。黄某住院50多天,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被评定为伤残9级。
去年8月30日,东源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由于被告系汽修厂雇请的修理工,在上班时造成事故,导致损害赔偿,其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常龙公司系肇事车所有人,该车司机对车辆管理不善,应承担事故的垫付责任。故判决汽修厂负责人谢某赔偿黄某及受害人经济损失143661·67元,常龙公司负垫付责任。
河源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刑事部分正确、合法。但判定常龙公司负责垫付不当,应予纠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民事附带诉讼赔偿部分,谢某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5万元,常龙公司承担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元。(林雨)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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