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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也“试婚” “力不从心”终分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16:06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4月10日电 据《南京日报》报道,日前,记者在一家婚姻介绍所采访时获悉一件颇有争议的事,一对在这里认识、准备结婚的老人,为了加深了解,竟然进行了一次“试婚”。

  这对老人,均是丧偶者。老汉年近七旬,老妪年近六旬,是今年2月初经婚介所介绍谈起对象的。老汉颇有风度,很健谈,思路开阔得像个年轻人。见面那天,他见老妪身体健康,较有风韵,兴奋地连声说:“我很满意,我喜欢。”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两人感情很融洽,准备起结婚事宜。

  可是前不久,老妪突然来到婚介所,说是和老汉分手了。婚介所的工作人员颇感奇怪,经再三追问,老妪才道出原委。原来是两人“试婚”失败了。据说,“试婚”是老汉提出的。当时老汉很冲动,老妪考虑到两人已经准备结婚,便答应了老汉的要求。结果因老汉性生活“力不从心”等原因,两人告吹。

  这件事情之后,老汉还是来到了婚介所,精神状况大不如以往,显得十分沮丧。他以“两人性格不合”为托词,谈出了和老妪分手的原因。当工作人员提出“再为他介绍一位”时,他说:“暂时不考虑这件事了。”

  “试婚”,这个敏感的话题居然出现在老人身上,很快便在周围知情的人中引起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试婚”是两位老人自己的事,对社会没有影响,无可厚非;另一种观点认为,有违传统观念,不结婚,怎么能发生性关系呢?

  究竟如何看待这对再婚老人的“试婚”?为此,记者采访了方方面面人士。

  这对老人所登记的婚介所的工作人员说,现在再婚老人比以往明显增多,说明社会进步了。但目前绝大多数老人在登记需要婚介时,谈到再婚目的总是以“做伴”、“找一个人说说话”等为借口,不敢提及性生活。这对老人以非法同居的方式“试婚”是不妥的,建议再婚老人可以根据本人的要求,做一做这方面的婚检。

  江苏省社会学会婚恋家庭咨询中心主任储兆瑞说,成人除了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外,还有性生活。性在老年人中是一个重要的生活内容,而且伴随终身。正常的性生活有利于健康。“试婚”是同居的一种形式,要依法同居,否则会出现“三角”或“多头”同居的现象。因为性有明显的排他性,会引发纠纷或其他社会问题,而且会对晚辈产生不良影响。

  南京汇丰律师事务所林强律师说,1994年2月1日前,我国相关法律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起诉到法院的,以非法同居处理。上述这对“试婚”老人仅是一次性行为,而且是双方自愿,不以金钱为媒介,还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邱有国处长说,婚姻要依法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老人也不例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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