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康海峰 通讯员 孔献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一宗团伙抢劫罪案,4名贵州籍苗人被判刑,其中李进华被判处死刑。
案发于2000年4月17日,李进华等以“租车”为由搭乘陆固民驾驶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 元)。当车行至公明镇楼村阳坑荔枝场路段时,李进华叫停车,李华辉走到陆面前假装付车费,李进华从草席中拿出铁水管朝陆脖子、下巴猛击,致其死亡,抢车后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