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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一案峰回路转 中级模拟法庭发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3:43 四川青年报

  本报模拟法庭对黄欣萍、刘加庆“争议房”一案作出判决后,弱女子黄欣萍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于3月31日将刘加庆告上了本报中级模拟法庭。昨日,本报中级模拟法庭审理认为,原审原判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2001川青模法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作出2001川青模法民终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黄欣萍因与刘加庆房屋房产权纠纷案,不服四川青年报模拟法庭2001川青模拟法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庭提起上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5年3月5日,眉山×县×镇规划扩街,刘家坐落在×镇光明村的祖业房全部在规划之内。1992年9月3日,×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建设地段安排门市三个,总长10.5米,由刘加庆、刘加生兄弟三人按城市规划自己修建。黄欣萍同样安排了3米宽门面一个与刘加庆相邻。原、被告门市同时由一个工程队修建,于1993年11月20日竣工。原被告均在×县建设局×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分别领取了0090号和0120号房屋产权证。据此判决:一、黄欣萍在本判决书送达后2日内,返还刘加庆门面一间,并恢复原状;二、黄欣萍向刘加庆赔偿因占用门面造成的损失,按每天10元计算,直至返还门面为止;三、诉讼费由黄欣萍负担。

  本庭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刘家坐落在×镇光明村的祖业房产全部在规划区内,×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于1992年9月3日在建设地段安排3个门面计10.5米,黄欣萍安排了3米宽门面一个且与刘加庆相邻,由一个工程队修建的原因、修建的造价、费用的承担等缺乏相关证据证实;同时认为,建设管理办公室无权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办的产权证自始无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1川青模法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青年报一审模拟法庭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元,由黄欣萍与刘加庆各承担××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又讯 本报推出模拟法庭特别报道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广大读者一致认为,他们从黄欣萍、刘加庆“争议房”一案中,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希望本报能够刊登一些社会学家、法学界人士对此案的看法、观点。应读者们的要求,本报将于近日邀请省内知名的社会学家、法学界人士对此案作详细分析。届时,本报读者将有机会与专家们作面对面的交流,敬请关注本报近期的相关报道。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定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青年报记者 铁笛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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