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黄辉妍 通讯员 全军 张红) 住院折病人因欠费出院后,医院让曾写过一次担保条的医生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扣发工医生的工资为解决方式,这名医生不服,上告至碑林法院,要求医院停止对其财产的侵权行为。
惠某是陕西省人民医院某科室主任,1995年12月14日,山西籍病人李德全因病入住该院该科治疗。1996年元月9日,李德全的家属因为手现款不够,找到惠某给记账处写了张“请先给记帐,近1—2天款到。”的条子。1996年3月6日,李德全家属又找到惠某为其写条拿药,当天, 为其写条拿药,当天,惠某向记账处写了一张“李德全病情较重,请记账,款一周内交清;否则由我负责,惠某6/3”的条子。病人李德全在惠某第一次写记账条到第二次写记账条之间欠下医疗费3.52元,在之后又欠下3723元,3月6日用去400.5元医疗费。1996年4月17日,李所住科室为李德全填写了出院记录,4月18日李德全出院时,记账处未向惠某告知欠费情况。事后,陕西省人民医院即催促惠某追回李德全欠费,在没有追回的情况下,医院于1996年8月到2000年11月陆续扣发惠某工资8588.5元。
惠某不服这种解决办法,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医院停止对其财产的侵权行为,归还侵占财产,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
碑林法院一审认为,惠某1996年元月9日给记账处写的条子,只是协商工作关系,不能确定惠定对李德全医疗费承担担保之责。1996年3月6日,惠某所写的条据,具有担保之责,但就友李德全当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为担保范围。医院所扣发其工资数额已超过惠的承担责任范围,超出部分应予返还。判决医院停止扣发惠某工资,并返还多扣工资8187.3元和惠到山西催款所花费的住宿、交通费270元。
随后医院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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