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成汉 特约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李燕林) 昨日,记者获悉,身患精神分裂症的曾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刑15年。
去年10月25日下午3时许,钟祥市转斗镇赵集村村民陈某到邻居曾某家,询问曾是否拿走其石棉瓦,两人因而发生争执。曾将陈推倒在地,接着操起一把铁锹朝陈的头部猛砍三下,致陈当场死亡。今年2月13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曾的辩护人辩称,曾在作案时是在其精神病发作期间,应不负刑事责任。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书证实,曾在作案时,不是在幻觉及妄想支配下作案,但因疾病的影响,使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部
分责任能力,属精神分裂症(残留期)。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曾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曾的辩护人辩称,曾在作案时是在其精神病发作期间,应不负刑事责任。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书证实,曾在作案时,不是在幻觉及妄想支配下作案,但因疾病的影响,使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部
分责任能力,属精神分裂症(残留期)。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曾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作出
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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