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秦通讯员屈宏斌)4月10日,家住西安北郊的退休工人胡某来到未央区人民法院,准备起诉自己的姐夫,要求偿还50年前的借款600万元。但因其请求保护的权利期限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以至于无权提出诉讼请求了。
据了解,1950年农历八月,胡某的大姐因家庭生活困难,向其借款60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人民币600元)。由于大姐家孩子多,负担重,这笔欠款一直没有归还。2000年10月,他的大姐因病去世,胡某也因年迈体弱,单位效益滑坡,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胡某找到姐夫和外甥讨要这笔债务,知情的姐夫借口年老体衰记性不好,对借款一事装聋卖傻,几个外甥则以从未听说过此事拒绝承担偿还义务。胡某越想越生气,遂来到法院准备起诉,要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
接待胡某的法官耐心听完了他的叙述后,先对其进行安慰,待胡某情绪稳定之后,法官针对他的请求向他讲起了法律知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胡某是在50年前将600万元借给其大姐家的,而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期间时间远远超过了20年,已经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使坚持起诉,也是不能胜诉的。
听了法官入情入理且合法的解释后,胡某的心情平静了许多,他为自己缺乏法律知识而懊悔:“没办法,600万元只能泡汤了,谁叫咱不懂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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