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0日讯 (通讯员 祁云奎 孙瑜 记者 胡磊)省城市民田某家的保姆在干家务时,不慎被烧伤毁容,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田某赔偿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4000余元。
1999年9月,18岁的付某到省城市民田某家干保姆,帮着料里家务。2000年2月4日,田某闻到炉上做的酥锅有异味,便让付某将锅端下来。付某在端锅时,不慎踩在火炉前的灰坑内,摔倒在火炉上,造成面部等处烧伤。后被送到济南中心医院救治,田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经法医鉴定付某为五级伤残。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进行赔偿。
被告田某认为,付某的伤害事故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付某在田某家从事家务劳动,双方形成了雇用关系,按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用活动时自身受到伤害,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付某受伤致残,田某除支付付某医疗费外,还应支付其整形费以及伤残补助费等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