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一 实习生郭鸿静 王亚宁) 由省工商局代为草拟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修改稿)新增内容面向社会公布后,立即引起各方强烈反响。为听取广大消费者对这部经过初步修改的条例的看法,省政府法制办决定,今日下午2:30~4:30在本报接听热线6511891、6755269,以倾听消费者的意见。
在昨日的讨论中,以下问题引发了与会专家的争论。
●“单位”是不是消费者?
《修改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残疾者赔偿金”可操作性不强
第(八)款:“残疾者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医疗机构只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才承担责任?
《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