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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需要”--6男1女集体“就寝”上演荒唐闹剧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2日14:59 扬子晚报

  不久以前,浦口有关部门在“打黑”行动中,意外地审出了一场聚众淫乱的荒唐闹剧。

  某女,姓罗,无业,26岁年纪,生有一女。也许是因为和自家夫君长期两地分居,也许还因为有其他说不准的方方面面……反正,罗女是经常耐不住寂寞,时不时地就会犯下“红杏出墙”的事来。

  为人在世,活着得有规矩,凡事要思检点。但就是有人偏偏不怕被戳脊梁、吐口水,弃伦理纲常于不顾,非要做下贻笑大方的龌龊勾当。

  前年秋天某一日,下午。罗女接了女儿回家,路上,一辆汽车在身边停下,罗女定神一看,车上6位男人,其中有曾和自己发生过“情况”的高某、李某。接下来,高某下车,拉拉扯扯地把罗女拽上了车。后来,车开到了驾车的林某家。再后来,在林家的阁楼上,6个男人中的高某、孙某、林某先后和罗女发生了“关系”。

  这时,见天色不早,罗女下“楼”,把女儿送回了家中,然后转身又和6位男人会合了。这群人,嘻嘻哈哈地酒足饭饱之后,继续约约伙伙地到了林某的租借房。接下去,动作大了,他们将3张床推拢到了一处,然后6男1女集体“就寝”。就这样,6男分别与罗女有了“淫乱”的事端。

  “东窗事发”以后,检察官询问罗女如何会发生如此状况,罗女回答的倒也直率:“生理需要。”--让人闻言惊心之余也只能是目瞪口呆了。既然罗女是出于自愿,检查机关也就排除了6男的“涉嫌轮奸”。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昨天,浦口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对上面所说“事件”中提供淫乱场所的林某提起了公诉。罗女以及此事中的其他人等,有关方面也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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