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骋)49岁的已婚男子王某,与一名38岁的东北来沪女子朱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昨天被闸北区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某与妻子张女士从小青梅竹马,1977年喜结连理。20年后,王某开始整夜不归。1998年,他结识了38岁的东北来沪女子朱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并在青云路、芷江西路等处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张女士多方寻找“失踪”的丈夫,发现丈夫与朱某同居后,曾多次劝说王某,但王某仍未回心转意。去年3月16日凌晨,张女士拨打“110”报警,王某与朱某被闻讯赶到的民警抓获,经教育后释放,但王某仍没有悔过之心。
去年9月11日,张女士向闸北区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将自己的丈夫以重婚罪告上法庭。在昨天的庭审中,张女士委托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6份证人证言,证明王某与朱某确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朱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居委会、邻里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其重婚事实成立。案发后,王某又回避了其重婚的具体事实。为此,法庭以重婚罪当庭对王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案审判长华赛英在庭审结束后介绍说,近年来社会上非法同居、包“二奶”、纳妾现象时有发生,但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因为,对构成重婚罪的几个要件,如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时间长,邻里、旁人都认为同居者是夫妻等,在取证上非常困难。王某重婚案的判决,对社会上出现的这类丑恶现象,无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旁听庭审的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蔡兰诊告诉记者,近两年来,市、区妇联在接待婚姻家庭类的信访中,妻子状告丈夫婚外同居等占到30%。有的丈夫将家里的钱财转移给第三者,有的连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也不关心。在《婚姻法》修改期间,妇联特别关注此类重婚案件,像王某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她同时也表示,有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自诉人取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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