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991166消息(记者雍坚 实习生丁春丽)省城一临街商品楼既贴有法院查封部分门头房的公告,又贴有该楼1—3层整体出售的广告。被查封的房子咋还能卖?过往行人对此一头雾水。
4月12日,记者在经二纬八附近的槐荫美食城看到,槐荫区法院3月30日发布的公告贴在一楼玻璃上。大意是,法院对三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永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作出判决和调解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特依法对其槐荫美食城B段部分门头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损毁和抵押。令人不解的是,就在该公告旁边却贴有“该楼1—3层整体出售”的醒目广告,落款是槐荫拆迁办。
据申请执行人之一的张玉民先生讲,他在1996年6月与龙力公司(后被永达公司接管)签订购房合同,先后付款25万元,因对方未如期交房,他被迫诉诸法律,槐荫区法院于2000年11月下发民事调解书,规定永达公司于当年12月15日向张先生交付商品房。可此后该公司再一次践约。与张先生命运相同的还有另外两购房户。槐荫区法院于今年3月30日发布公告,将永达公司未交付他们的房子予以查封。可不久,该公告旁就贴上了售楼广告。
房子怎么能再度对外出售呢?据永达公司田经理讲,去年11月该公司将整个工程交给槐荫拆迁办,移交时将这三购房户的情况向拆迁办作了说明。据拆迁办一负责人讲,“整体出售1—3层”包括已被龙力公司卖出去的部分房子。当初开发此楼时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建好楼后应移交拆迁办进行安置,其间不应自行销售。
槐荫区法院执行庭潘法官认为,在被告拒不执行法律裁决的情况下,法院发布查封公告完全符合法律程序。除非原告同意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否则就应维持原法律裁决的有效性。若开发商存在擅自销售本应交付拆迁办的房子的行为,拆迁办可另行对其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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