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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者癫痫病突发作 出租车司机弃之不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7日08:15 北京青年报

  朱小姐晚上和朋友聚会后乘出租车回家,半路在车上犯了癫痫病,醒来却发现自己躺在空荡荡的街道旁,并且已经是午夜时分。究竟她是如何下的车,朱小姐和司机各有说法。

  -事情经过

  据中央电视台记者李彤辉报道:去年8月的一天夜里,北京的朱小姐从昏迷中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大街上,此时正是午夜12点。想着自己一个单身女子,躺在空荡荡的街旁,她不禁倒吸一口凉气。经过回忆,朱小姐想起当天晚上和朋友聚会后,从东环广场打出租车回家,车行驶途中,自己突然觉得有点不对劲,紧接着浑身颤抖,随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朱小姐的病始发于15年前,当时她只有10岁。那年,疼爱她的奶奶去世了,她大哭了一场,从此得了癫痫病,俗称抽羊角疯。

  朱小姐昏过去之后,怎么会躺在马路上?看来只有当时的出租司机知道。但是朱小姐没有那辆车的出租发票,也没记下车号。怎么才能找到当时的司机呢?

  朱小姐知道每个娱乐场所的门前,都有趴活的司机,她又来到那晚她打车的地方,正好那个司机在第一个位置上。朱小姐认为那天是司机趁自己昏迷时把她拖下车的。于是她记下了车牌号,到派出所报了案。

  派出所的民警通过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网,查到这个司机是长阔出租汽车公司的,专门上夜班,叫付建启。

  出事的那天深夜,付建启为什么把一个昏迷的女孩扔到大街上呢?

  根据地址,记者来到他北京郊区的家。因为付建启平时在城里开出租,只有他的妻子在家。据他的妻子讲,付建启曾提起过此事,说那天把他吓坏了。

  据了解,付建启开出租前是农民,目前开出租已经有两年了。付建启的妻子和邻居都不相信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和付建启电话联系后,记者在城里他居住的出租房内和他会面。付建启说,那天晚上,他的确拉过一个犯病的女孩,不过车行驶到马圈时,女孩神志已经恢复,是她自己下的车。究竟是朱小姐自己走下车的,还是昏迷之中被付建启拖下车的?双方的叙述大相径庭,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下车的地点是在马圈。

  朱小姐的家门口明明可以停车,而她下车的地点离家有1000多米。如果朱小姐是清醒的,并且是自己下车的话,那么她为什么舍近求远呢?对此付建启解释说,他认为他停车的地方,就是朱小姐要去的地方,他对那一带的地理位置不熟悉。但让人不解的是,付建启的家人说他开出租已经有两年了,而且出租司机上岗前,还必须经过培训,怎么会因位置不熟而停不对地方呢?

  此外据医生介绍,一般癫痫病发作时,先是抽搐,然后会进入睡眠状态。朱小姐发病没有什么规律,两次发病之间,长的间隔两年,短的只有一周时间,发病前也没有什么征兆,但是她每次癫痫发作时,都要持续30分钟以上才会苏醒。记者从朱小姐上车的地点东环广场,乘出租车到事发地点,所用的时间是15分钟,这就意味着朱小姐在车上发病后,是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醒过来并走下车的。

  2000年10月,朱小姐将付建启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记者在跟踪拍摄庭审时,发现了新的疑问,在付建启的答辩中,描述朱小姐下车的情节时说当时由于害怕,也未向其索要车费。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要车费了。付建启说他给朱小姐指了记价器,16元钱,但朱小姐跟他摆手。当然如果朱小姐能够摆手,表示不给车费,那么她自己下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应该是一个对付建启很有利的情节,但他的说法却和答辩状是矛盾的。

  2000年12月,朝阳区法院认为朱某发作后,没有自己下车的可能,付建启于是将朱某置于车下。法院判决,被告长阔出租车公司向朱小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记者采访

  回忆起出事的当晚,朱小姐仍然不寒而栗。

  朱小姐:“等我再醒来的时候,我是靠在一棵树旁,在那儿坐着,什么都不知道了,书包也没有了。”

  出事当晚已是午夜12点,所以没有目击证人看到,关于朱小姐是怎么下的车,朱小姐和付建启各执一词。

  付建启:“我没把她拖下车,是她自己下的车。”

  朱小姐:“拐上桥之后到马圈,他给我扔了下来。”

  记者走访了亲眼见过朱小姐发病的人。

  朱小姐的爷爷:“绝不会她自己下车的,因为她发病我都见过,她发病以后躺在那儿,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过来。”

  记者:“一次犯病一般得持续多长时间?”

  朱小姐的邻居:“她得持续一个多小时呢。”

  记者:“那么长时间?”

  朱小姐的邻居:“啊,她都不明白呦。”

  到底是不是付建启在朱小姐昏迷的时候,把她拖下车的呢?记者来到长阔出租车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

  张冠军(北京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经理):“我们一接到诉讼状,我说你这叫缺德,你人性不好,我跟司机就这么讲。”

  -专家说法

  1.此案用推定的方法推定出加害人是出租车司机付建启,是他把朱小姐弄出车,这个结论是如何推定出来的?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的其他事实是有的,比如这个女孩有癫痫病,她每次发作的时间是在30分钟以上,那天她是乘坐了这辆出租车,醒过来的时候,是躺在路边一棵大树旁。司机也承认了她坐过这个车,而且在车上发病了。有了这些前提事实以后,按照一种经验规则,就可以进行推定了。比如一个人他想赶回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那么朱小姐晚上要回家,如果她是清醒的,怎么可能在远离她家1000米的地方下车呢?显然她不是清醒的。那么不是清醒的,就可以推定出来她不是自愿下的车。当然从推定来看,主要是根据经验规则,就是一种高度的概然性或者或然性,也就是说,可能有例外的情况,因此允许对方,就是这个出租车司机,提出证据来推翻这个推定,假如他能够找到一个证人,而这个证人提供的证词说,她就是自己下车的,或者他能够证明这个女孩,她就是愿意舍近求远,或者可能还有其它的原因,她一定要下车等等。这些证据使他能够推翻推定。但是很遗憾的是,这个出租车司机没有拿出有力的、能够推翻这个推定的任何一个证据出来。

  2.这个女孩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消费者和提供服务方的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应该是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里,怎样来确定精神损害这个概念?这个女孩获得赔偿的根据是什么?

  张卫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如果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通过合同违约来求得精神赔偿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它仅限于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失,关于精神方面的损失不能承担。但按照《消法》第35条例第3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这个赔偿,应当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赔偿,是按照侵权行为来追究他的责任。侵权法律关系要成立,一般来讲必须要有4个要件,就是要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还有加害的事实或者加害的结果。在这个案件当中,最难证明的主要是关于司机有过错,就是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此案我们是用推定的方法,推定出加害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也就是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以这种非自愿的方式,让别人下了车,那么肯定构成了一种加害行为。乘客下车以后,是在深夜,躺在路边,又是一个女孩,当然她在精神上会受到很大的损害,痛苦、恐惧、恐慌。这样,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而这个加害行为和这个损害事实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这个侵权行为应该说就构成了。

  3.这位司机师傅讲到,半夜12点,乘客突然发病,特别像吸毒,所以他非常紧张和害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普通司机,应该怎么去处理?

  张卫平:这个时候应该考虑到是不是打个“110”,或者是把这个女孩送到医院,送到就近的医院,这样处理会更好一些。当顾客或者消费者出现了意外,以一种非常无助的状态出现在服务方面前的时候,服务方应该怎么办呢?这也是给所有的服务者提出的职业要求。

  -整理/斯达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与本刊联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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