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忠小区“益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金牛区房地产管理局纠纷一案。
据悉,因本案是四川首起物管行政纠纷案件,引起了蓉城各大媒体和广大市民的关注。庭审中,另有十几家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据了解,“益民苑”系成都市住房解困办公室开发的解困安居房。1996年12月25日建成,共有1036套住宅。1998年4月12日,“益民苑”的业主们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每幢选派代表通过民主选举形式成立了业主管理委员会。2000年7月5日,被告作出了《关于对“益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的函》,予以备案。根据被告的意见,备案后业主委员会正式名称为黄忠“益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经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审批刻制了印章。事情在2000年8月4日发生了变化,原告称,被告内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下称物管办)突然通知原告,暂停一切工作,由14位业主组成的临时筹备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理由是原告在小区发生重大事件时未向物管报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原告作出的重大决定未向物管备案,属运作不规范。“我们认为被告内设的物管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备案后一个月内原告小区内未发生依法需要向物管办报告的“重大事件”。“益民苑”业委会主任宋朝明认为,物管办滥用职权,宣布暂停该届业委会的正常工作,同时又宣布成立临时筹委会代行原告的工作职能,其后果是解散了该届业主委员会,未经调查处理就组成临时筹备会取而代之,其做法于法无据,其具体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内设机构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8月4日发出的《通知》。“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因未能民主管理,以致全体业主怨声载道,一致要求进行换届选举。”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去年8月2日,黄忠小区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邀请物管办对选举情况进行监督。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第一届业委员拒绝交出印章,并继续履行工作。
答辩人认为,业委会的设立及换届,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金牛房管局只对选举结果进行备案。业委会应由业主大会民主管理,政府部门只对业委会的工作指导。去年 8月4日对“益民苑”全体业主通知只是针对全体业主而不对业主委员会,且不是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当庭提出有关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审判长当庭宣布被告休庭后补充有关证据,择日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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