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走茶凉”,对施孝方而言,他是巴不得“茶”快点凉。因为他已离职2年多了,但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依然是他。为此,该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没有少找他的麻烦,他有口难辩、代人受过了两年多。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这位70多岁的老人只得走进法院打起姓名权官司。
施孝方于1994年3月在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任副总经理,1996年8月被指定为法人代表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1998年10月,他与受聘单位解除了聘用关系时,提出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虽然口头答应,但未实际办理。此后,由于他在公司有这一特殊身份,力丰公司对外的有关事物和纠纷常常牵涉到他的身上,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使他在经济和精神上都蒙受损失和痛苦。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力丰公司停止侵权,依法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和承担诉讼费。
在法庭上,力丰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对施孝方所诉没有异议,并表示尽快变更法人代表和对施所受到的损失作出补偿。于是,法院为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力丰公司补偿施孝方精神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力丰公司承担。(通讯员东亮记者黄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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