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离职虽已两年多,但公司的法定代表名字依然没变,有许多麻烦找上门来,施孝方有口难辩,多次交涉无果,这位70高龄的老人走进法院与原受聘公司打起了姓名权官司。近日,这起特殊的姓名权纠纷案件由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结案。
1996年8月起,施孝方担任上海丽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法人代表,1998年10月,他与公司解除了聘用关系,提出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新的负责人虽口头答应,但实际并未办理。此后,由于施在原公司有着这一“特殊身份”,有关事务和纠纷常常牵扯到他的身上,给他本人和家属也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为此,施要求法院判令原公司停止侵权,变更法人代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后,法官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补偿原告施孝方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也由被告负担,并责令被告尽快办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记者郭文才通讯员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