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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9日18:28 法制日报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部队干部,1995年因与前妻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婚后所生一子由前妻抚养,我每月提供一定的抚养费。前不久,前妻下岗待业,无力抚养儿子,要求我增加抚育费,我不同意。况且我再婚后,妻子也没有工作,也要抚养婚后生的女儿,生活比较拮据。请问:我的理由合法吗?

  某部干部 张峰

  张峰同志:

  你的理由不合法。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适当增加儿子的抚育费。理由是:一、你前妻现已下岗待业,负担能力降低;二、1995年法院判决的抚育费,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明显偏低。因此,建议你与前妻协商一下,把你的困难也告诉她,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否则,你的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起诉你,人民法院将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增加抚育费。

  92403部队律师 方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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