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安徽省远东机电设备公司经理张为群虚开增值税发票百万元一案,昨日合肥中院判处张为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43岁的张为群在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在任期间,从合肥某物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总公司、北京金宇兴盛商贸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1494802.44元,税款217202.53元,张为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张以公司名义补交税款23万多元。
合肥市东市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张为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动补交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于是合肥中院作出了以上判决。(东法研 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