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陈晓虹 通讯员 孔献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全国首宗因强奸罪犯侵犯妇女“贞操权”引发的索赔案,原告索赔人民币45万元,最终获赔8万元。
案发于1998年8月15日下午。被告刘春生(持澳大利亚护照)与原告张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被告以请原告吃晚饭为由,将原告带至其在深圳市罗湖区深港花园的住处。其后被告先后在其卧室的床上和床下、客厅以及卫生间里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并将原告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小时。直至次日凌晨约零时30分,原告趁被告去卫生间之机,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才获救。被告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1999年9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后因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张某遂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于2000年11月10日,向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