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海生)备受世人关注、曾受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质量纠纷及拖欠工程资款案近日终于画上了句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其中最主要的两项内容是:敦煌大酒店给付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77.6479万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大酒店自行承担责任,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担其费用的30%。
敦煌国际大酒店由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出资建设,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设计,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提供地质勘探报告。该工程于1993年5月8日开工建设,1996年1月各项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总造价4094.5689万元,截至1996年4月17日,敦煌大酒店共付工程款3514.4392万元,尚欠580.1305万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价为24826元。
1996年1月18日,该工程经敦煌市质量监督站检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样板工程。而在此之前的1995年12月26日,敦煌大酒店对土建安装工程的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工程质量优良。”1996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对装修工程的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主要项目质量优良,设备及家具完好无损,同意验收。”同月31日,大酒店对装潢工程的验收意见是“平整洁净,整洁完好”。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敦煌大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开始试营业。省四建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3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尽快与质检部门联系组织验收。但敦煌大酒店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经营、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同年7月2日,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针对大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但因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提出异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万元及滞纳金等。(记者李海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