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微山4月19日讯 挪用公款190万元,并有受贿、贪污行为的原山东省泗水县副县长曹恒学,今天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原泗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副主任杨树青(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找到时任泗水县财政局局长的曹恒学,提议以泗水县财政局的名义将梁山县财政局已售出代保管的国库券190万元借归自已使用。曹同意后,二人预谋借券后以苗馆肉类加工厂的名义与泗水县财政局签订借券合同,掩盖借券给杨个人的真相。随后,曹恒学安排国债服务部主持工作的王怀录起草并打印了泗水县财政局与梁山县财政局的证券托管合同书,曹在法人代表处签名并安排王加盖公章。11月24日,杨树青与王怀录二人到梁山县财政局签订合同,并将190万元国库券带回泗水。随后,曹恒学安排王怀录起草了甲方为泗水县财政局,乙方为泗水县苗馆肉类加工厂的证券委托合同。杨树青拿该合同找苗馆肉类加工厂法人代表吴传甲签名盖章时,遭到吴拒绝,曹又给吴打电话,要求吴满足杨的要求。11月26日,吴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该厂公章。190万元证券回购资金被杨树青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搞经营等。证券到期后,证券公司扣除本息后仅余796005元,杨树青退回3995元,计80万元于1999年3月归还梁山县财政局,其余款项无法追回。
法院还查明,曹恒学在担任泗水县财政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万余元、物品价值7000余元和美金3200元,贪污公款7000余元。
(记者 马玉峰 通讯员 高鲁军 陈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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